代驾员肇事,撞伤电动车骑手!法院:代驾平台应赔偿伤者损失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4-02-05 浏览次数:16
涉及车主、代驾员、代驾平台、保险公司等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代驾时出事故后谁担责?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
2022年9月1日20时许,厦门某物流公司员工陈某在饮酒后,通过厦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预约了代驾服务。后代驾员陆某开车(所有人为厦门某物流公司)行驶至同安区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伤的后果。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应负事故全责,刘某无责任。刘某随即被送医治疗。
之后由于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刘某将案涉车主厦门某物流公司、代驾员陆某、代驾平台厦门某科技公司一同告至同安法院,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229.43元。
审理中,代驾平台厦门某科技公司提供其与陆某签订的代驾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厦门某科技公司只是陆某代驾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因此厦门某科技公司辩称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全部由陆某承担。
法官发现,该平台并非只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厦门某科技公司同时涉及招募代驾司机、培训、管理等行为,遂认定厦门某科技公司与陆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厦门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即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陆某的用人单位厦门某科技公司赔偿。在承办法官明法释理下,厦门某科技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
法官说法
平台和司机如何划分责任?
在涉及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案涉车辆如果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损失,其他主体如何划分责任呢?
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的责任如何判定?
实践中代驾平台主要有两种角色:一是代驾服务提供者,如本案中厦门某科技公司招募代驾司机直接提供代驾服务,故被认定为代驾司机的用人单位,而代驾司机虽为直接侵权人,因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即代驾平台只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服务方资质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代驾平台需证明其已对代驾服务提供方及代驾司机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否则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司机作为代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与接受服务方的责任如何判定?
车主与接受服务方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在接受服务方未审查提供的代驾车辆是否手续齐全、车况正常及车主在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驾驶人无证、饮酒驾驶等情形下,可认定接受服务方、车主存在过错,接受服务方、车主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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