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出事故索赔犯难,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4-02-20 浏览次数:12
在生活中,有的人出于个人原因,比方喝酒的,不方便开车,需求找代驾,由当事人付出费用,请别人替自己开车。那么,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法令联系怎么承认呢?今日,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9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饭馆聚餐的赵某经过某代驾公司的官网电话联络代驾服务,该公司在受理后将代驾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陈某。陈某在收到信息后随即赶至该饭馆,在与赵某签署代驾服务承认单后驾驭赵某名下的小型客车脱离饭馆。当晚,陈某驾驭该车行进至政通路十字路口处,因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不小心将驾驭电瓶车行进至此的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确认,陈某负事端悉数职责,潘某无职责。然后,潘某将赵某、陈某及代驾公司、稳妥公司诉至法院。
[法令解读]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稳妥公司在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在清晰侵权职责的建立以及规模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稳妥公司依据稳妥合同予以补偿;仍有缺乏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职责法的相关规则由侵权人予以补偿。该起交通事端发作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被告陈某负事端悉数职责,原告无职责。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丢失,承认由被告稳妥公司顺次在交强职责险及商业险规模内进行补偿;超出稳妥规模部分,在确认补偿职责主体后,由补偿人职责人予以补偿。该案被告陈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归于雇佣联系,案发时陈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归于职务行为。依据相关法令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故对原告丢失超出稳妥理赔规模的部分,应有代驾公司依据职务联系承当。
实践中代驾司机多为兼职,并不与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劳作协议,也不向代驾公司收取固定薪酬,而一般约好以代驾次数交换酬劳,怎么界定两者的法令联系存在必定难度,尤其是在软件开发公司供给的代驾中尤为杰出。
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一般以为一起具有以下三种景象的,则劳作联系建立:(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处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仅从构成要件来看,雇佣联系与劳作联系存在相似之处,都以劳务取得劳作酬劳,都承受用人方的处理,但劳作联系差异于雇佣联系之处在于,劳作联系中的劳作者表现出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劳作者隶归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处理、监督之下从事劳作,并且在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需求为劳作者处理和交纳各种社会稳妥。相比之下,雇佣联系中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强,处理也不如劳作联系严厉,也无处理社会稳妥的职责。故上述事例中,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处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处理社会稳妥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建立雇佣联系。依据《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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