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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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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