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刘某通过手机下载某公司推出的APP“XX代驾司机端”勾选自动弹出的服务协议后报名注册。报名成功后刘某应要求前往该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参加培训,缴纳保证金、注册费和装备费700元并预存账户费用200元,领取了平台统一服装。刘某成为平台司机后,平台工作人员通过群聊发送考核机制、奖惩机制、最低工作量等要求,并通过微信特别强调代驾司机不可向乘客收取现金等。刘某从事代驾服务期间,陆续遇到三名乘客逃单,产生费用405.5元。刘某通过报警联系顾客催要费用仍遭到拒绝。直到刘某因扣分达到屏蔽分而无法继续使用代驾服务,刘某一直未收到该三笔订单费用。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支付订单扣除20%佣金后的费用,并退还保证金、注册费和装备费700元及账户余额。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刘某没有选择或协商合同条款、履行方式特别是收费方式的权利,其注册成为司机后,由平台公司建立工号、发放统一服装,建立考核和奖惩管理机制,此模式超越了传统合作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也与传统劳务合同有差异。关于顾客逃单费用,刘某作为代驾司机,其收取代驾服务费用的唯一渠道是平台公司转付,若因顾客逃单产生损失,其权利救济受到极大的限制,还面临与顾客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的诉讼障碍,该限制和障碍,主要是平台公司的收费模式和管理规定所致,要求代驾司机自行追索逃单费用或是承担相应的损失,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刘某要求平台公司支付三笔订单项下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其退还保证金和账户余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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